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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刑庭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十日内,将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移送执行局立案执行。二O一O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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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所通过的一系列人民法院内部的执行规定。2015年1月19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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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判处罚金刑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在生效刑事裁判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十日内移送执行。四是对于移送执行的案件,本规定设计了《移送执行表》,要求刑事审判部门将移送执行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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