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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询公众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规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9.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优质农产品质量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10.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列入市场准入名录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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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优质农产品质量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10.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列入市场准入名录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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