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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运行演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管理、教育、公安、民政、卫生计生、人防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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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质监局近日发布应急避难场所地方标准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分为I、II、III类,分别可安置受助人员生活30天以上、10天至30天、10天以内,鉴定合格方可启用。为了应对地震突发事件,充分利用公共资源,为居民提供应急避险空间,省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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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避难场所功能的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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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应急避难场所的设施设备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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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出台《泰安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同时,针对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避难场所如何启用和关闭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场所产权人或者管理人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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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运行演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管理、教育、公安、民政、卫生计生、人防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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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江开展地震预警疏散暨应急避难场所启动演练
同时,为进一步检验地震应急避难所综合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学校还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通过开启应急物资仓库,调试应急供水、供电、炊事等设施设备,搭建应急帐篷设立应急指挥中心、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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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突发事件人员疏散撤离和避难场所启用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民防办制订的《宝山区突发事件人员疏散撤离和避难场所启用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2017 年 11 月 22 日 宝山区 突发事件人员疏散撤离 和避难场所启用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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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突发事件人员疏散撤离和避难场所启用应急预案(2015版)
上海市突发事件人员疏散撤离和避难场所启用应急预案(2015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市突发事件人员疏散撤离和避难场所启用应急机制,提高上海超大型城市人员应急防护和避难安置的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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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启用运行和关闭管理,适用本办法。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应急避难所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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