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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补办不动产权证书实现“立等可取”
5月27日,记者从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获悉,我省补办不动产权证书不需要多等15个工作日,已经实现“立等可取”。按照自然资源部近日公布的《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简称《决定》),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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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补办不动产权证书实现“立等可取”
5月27日,记者从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获悉, 我省补办不动产权证书 不需要多等15个工作日, 已经实现“立等可取”。 按照自然资源部近日公布的《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简称《决定》),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不再要求发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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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补办不动产权证书实现“立等可取”
山西补办不动产权证书不需要多等15个工作日,已经实现“立等可取”。 按照自然资源部近日公布的《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不再要求发布声明满15个工作日,再予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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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补办不动产权证书实现“立等可取”
来源:山西经济日报 本内容由融合号“锦绣太原”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人民日报全国党媒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及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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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补办不动产权证书实现“立等可取”
山西日报记者李全宏报道 5月27日,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我省补办不动产权证书不需要多等15个工作日,已经实现“立等可取”。 按照自然资源部近日公布的《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简称《决定》),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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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补办不动产权证书实现“立等可取”中国发展网
山西补办不动产权证书不需要多等15个工作日,已经实现“立等可取”。 按照自然资源部近日公布的《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不再要求发布声明满15个工作日,再予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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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补办不动产权证书“立等可取”
央广网太原5月29日消息(记者任重)从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获悉,不需要多等15个工作日,山西省补办不动产权证书已经实现“立等可取”。 按照自然资源部近日公布的《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简称《决定》),自然资源部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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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补办不动产权证书实现“立等可取”
原标题:山西省补办不动产权证书实现“立等可取” “不需要等15个工作日,不动产权证书补办可以‘立等可取’”。5月27日,从省自然资源厅传来消息,根据修改后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各登记机构均已实现补办不动产权证书“立等可取”,为广大群众和企业带来更大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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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补办不动产权证书实现“立等可取”
目前,全省各登记机构均已实现补办不动产权证书“立等可取”,及时让广大办事群众和企业享受到国家政策红利,对优化我省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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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补办不动产权证书实现“立等可取”
山西补办不动产权证书不需要多等15个工作日,已经实现“立等可取”。 按照自然资源部近日公布的《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不再要求发布声明满15个工作日,再予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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