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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1 、企业直接同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在签订协议书时要注意几点: (1 )双方当事人的资格要合法; (2 )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3 )甲、乙双方地位要平等,以自愿为原则,双方表达意思要真实,权利和义务要对等; (4 )主要条款内容要清楚; (5 )要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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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商业秘密分类涉及技术细节和研发成果技术秘密包括市场战略和商业模式商业计划包含客户资料和合作关系客户信息双方约定的机密信息保密协议数据加密加密敏感数据网络传输保护员工培训保密意识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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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重新界定“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1993年旧法相比,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改为“具有商业价值”。 徐学义分析说,此种改变主要是因为旧法具有实用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很多争议,何为实用性以及如何证明具有实用性给权利人的法律维权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比如经营信息中的客户名单是否具有实用性、技术研发过程中的实验数据是否具有实用性等等,容易引发歧义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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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丨以最高法案例解析商业秘密保密措施之“合理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商业秘密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相应保密措施。”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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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 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 竞争优势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 保密协议 ,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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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二审案例告诉你:商业秘密权利人该如何进行技术秘密内容确定和举证
1、“不为公众号所知悉”,不是只绝对无人知悉, 不宜对权利人施以过重的证明负担 。 2、技术秘密保护和专利权保护不同, 没有新颖性、创造性要求 ,只要符合法定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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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特征是什么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知,商业秘密需要同时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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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知多少(第四期)|初识“商业秘密”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法,现有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中:“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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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秘级,商业秘密
在《民主与法制》2007年第4期总第115期有文章“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的司法问题探讨”,文章中描述:“我国相关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司法鉴定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司法鉴定的范围只能针对专门性技术...
商业秘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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